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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虞章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官××行与上虞市××用风××厂、上××市××电××厂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官××行,上虞市××用风××厂,上××市××电××厂,谭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虞章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浙江××官××行,住所地上××市××官街××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上虞市××用风××厂,住所地上虞市××××村,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孙某某。被告上××市××电××厂,住所地上虞市××镇唐家桥,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谭某某。被告谭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官××行诉被告上虞市××用风××厂、上××市××电××厂、谭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谭某某银行存款31万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谭某某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之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利峰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文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