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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与李文秀、闫小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代表人张英龙,主任。被执行人李文秀。被执行人闫小均。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李文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43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秀、闫小均的银行存款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