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权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5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权锋,曾用名:李振祥,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彬县人,住陕西省彬县,农民。2011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权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权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权锋饮酒后驾驶陕A×××××号黑色比亚迪F6轿车,沿本市唐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新一路附近时,与秦某驾驶的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陕A×××××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秦某驾车追赶至科技二路新新家园小区西北门处,将李权锋的车挡停,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其查获。李权锋回家醒酒后,在民警的要求下,于2011年6月2日在朋友姜艳的陪同下主动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归案。经鉴定,李权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0mg/100ml,属醉酒驾车。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权锋负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权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赔偿款票据、收条;2、证人彭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权锋的供述;5、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权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权锋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的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权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