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楠、姚二斌、华雄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姚二斌,华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2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楠。被告人姚二斌。法定代理人姚正士。指定辩护人权建伟,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华雄。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华东望,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华雄之父。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楠、姚二斌、华雄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楠、被告人姚二斌及其法定代理人姚正士、辩护人权建伟、被告人华雄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华东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楠、姚二斌、华雄预谋抢劫,三被告人在咸阳市防洪渠十字明远华庭小区外将在此乘凉的被害人赵锋拉至苏家堡新村,抢得现金12.5元。后三被告人用树棍对赵锋进行殴打、威助继续索要财物,并将其带至南安村租住处,持刀威胁,抢得现金3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庭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姚二斌、华雄年幼无知、法制观念薄弱,交友不慎、哥们义气思想严重,且沉迷于网吧、父母缺少同被告人在思想上沟通,对于其疏于管教,逐步走上犯罪道路。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张锋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姚二斌的辩护人辩称,姚二斌在共同犯罪中超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楠、姚二斌、华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332.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被告人姚二斌的辩护人提出的姚二斌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二斌、华雄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姚二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3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华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