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亚存与徐力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存,徐力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刘亚存,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徐力夫,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存与被告徐力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存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力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存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存撤回对被告徐力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存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