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新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20-07-15
案件名称
游高塨、李长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游高塨;李长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龙新刑初字第46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高塨,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长流,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2007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林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7日、2月23日、3月7日凌晨,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新罗城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小轿车三辆,价值人民币293399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连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的供述和辩解,福建省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游高塨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长流辩称,其仅参与了2011年2月23日凌晨的作案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7日、2月23日、3月7日凌晨,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新罗城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小轿车三辆,价值人民币2933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伙同黄某(另案处理)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B区天桥下,由黄某和被告人李长流负责望风,被告人游高塨负责盗车,将失主谢祖得的一辆东风日产颐达小车(发动机号:672176C,车架号:LGBBEXAY084454)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4669元。 2、2011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游高塨、陈长流伙同黄某用同样的手段窜至龙岩市新罗区恒亿花园A幢与B幢之间的路面上将失主吴小伟的一辆东风日产颐达小车(发动机号:HR16402579B,车架号:LGBC12E258Y578120)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4072元。 3、2011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游高塨、陈长流伙同黄某用同样的手段窜至龙岩市新罗区第四中学门口将失主连某的一辆东风日产轩逸小车(发动机号:HR16505448A,车架号:LGBH12E057Y003842)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4658元。 2011年4月21日,公安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抓获被告人李长流。2011年6月8日,福建省诏安县公安局秀篆派出所公安人员在福建省诏安县牛角圩抓获被告人游高塨。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游高塨的女朋友,其有与游高塨一起去汇过钱,但忘了是汇给谁的事实。 2、失主连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6日14时其将车号为闽F×××××东风日产轩逸轿车停放在东城龙岩四中大门口,次日13时40分发现小车被盗,当时小车有上锁,车身为黑色。 3、失主谢祖得的陈述,证实2011年2月6日14时许,其将一辆灰色的车号为闽F×××××东风日产轿车停放在闽西交易城B9区天桥下,到次日9时发现被盗。 4、失主吴小伟的陈述,证实2011年2月23日凌晨30分许,其将一部银灰色的车号为闽E×××××东风日产颐达轿车停放在新罗区恒亿花园A幢和B幢之间的路面上,当日8时45分发现被盗。 5、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4月21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新罗区抓获刑拘上网在逃犯人李长流。2011年6月8日,福建诏安县公安局秀篆派出所民警在诏安县秀篆镇牛角圩抓获被告人游高塨。 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李长流的存款、汇款情况,游高塨有汇2000元给李长流,黄某有汇800元给李长流。 7、车辆合格证和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盗车辆的最初卖的价格及车主的情况。 8、提取笔录及收条,证实新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向李长流提取移动通信服务密码卡一张、便条一张、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一张、身份证一张、两部手机。 9、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三辆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93399元。 10、同案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游高塨、李长流共参与盗车三起。其中2011年2月16日那天早上其和游高塨带着偷车工具搭车过去龙岩市区找李长流。当天晚上23点多,李长流驾驶一辆女士摩托车载其和游高塨去市区寻找目标。次日凌晨1点多,我们在市区的一条马路边看到一辆银灰色的东风日产小轿车停在路边,其和李长流分别站在距离小车7、8米远的地方负责望风,游高塨拿着“T”型撬具伸进锁孔里,该车没有安装报警器,游高塨就将车门锁破坏掉。然后他打开车门又用“T”型撬具伸进电门锁启动小车,其看见小车已得手也进了驾驶室,后其和游高塨连夜轮流开着小车到广东饶平县,而李长流则驾驶他的摩托车回去了。到了广东饶平县我们马上联系一个叫“阿顺”的人(销赃时由其联系卖家)将这部车卖了13000元,其分了4500元,游高塨分到7000元,李长流分得1500元。2011年2月23日凌晨,我们用同样的手段在市区一条马路边盗了一辆银灰色的东风日产颐达牌小轿车,其和游高塨把这部车卖给广东饶平县“阿顺”,卖了13000元,其分了4500元,游高塨分到7000元,李长流分得1500元。2011年3月7日凌晨,我们用同样的手段在市区一条马路边盗了一辆黑色的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轿车。其和游高塨把这部车卖给广东饶平县“阿顺”,卖了19000元,其分了7000元,游高塨分到10000元,李长流分得2000元并经辨认证实游高塨和李长流是和其一起到龙岩市区盗窃汽车的人及作案地点的事实。 11、被告人游高塨以往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黄某、李长流共盗三起。其中2011年2月16日那天早上其和黄某带着偷车工具搭车过去龙岩市区找李长流。当天晚上23点多,李长流开着助力车载其和黄某去市区寻找目标。次日凌晨2点左右,我们在市区的一条马路边看到一辆银灰色的东风日产小轿车停在路边,黄某和李长流分别站在距离小车7、8米远的地方负责望风,其拿着撬具伸进锁孔里,该车没有安装报警器,其就将车门锁破坏掉并打开车门用撬具伸进电门锁启动小车,黄某看见小车已得手也进了驾驶室,其先开二、三十米就换黄某开,黄某叫李长流骑着助力车在前面走,我们在后面跟着。就这样其和游高塨连夜轮流开着小车到广东饶平县,而李长流则驾驶他的摩托车回去了。到了广东饶平县黄某马上联系一个卖主将这部车卖了13000元,其和黄某各分得5000元,李长流分得1500元。2011年2月23日凌晨1点多,我们用同样的手段在市区一个小区里盗了一辆银灰色的东风日产颐达牌小轿车。其和黄某把这部车开到广东饶平县,由黄某联系卖主卖了13000元,其和黄某各分得5000元,李长流分得1500元。2011年3月7日凌晨,我们用同样的手段在市区一所学校门口盗了一辆黑色的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轿车。其和黄某把这部车开到广东饶平县,由黄某联系卖主卖了19000元,其和黄某各分得8000元,李长流分得2000元并经过辨认证实黄某和李长流是和其一起到龙岩市区盗窃汽车的人及作案地点的事实。 12、被告人李长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仅承认伙同黄某、游高塨参与盗窃二起。其中2011年2月23日,黄某和游高塨两人带着偷车工具从漳州诏安到龙岩市新罗区找其,当天晚上23时许,其用助力车载他们去市区寻找目标,大约凌晨2点左右在新罗区龙腾路旁边我们看见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停在那里,其和黄某在距离小车几米远的地方望风,游高塨拿着“T”型撬具伸进锁孔里,该车没有安装报警器,游高塨就将车门锁破坏掉,然后,他打开车门又用“T”型撬具伸进电门锁启动小车,黄某见小车启动就进了驾驶室,黄某叫其骑着助力车在前面走,他们在后面跟着,我们往东肖开发区方向走,走到开发区的天桥下,我们就分开了。他们往永定方向走了。第二天,黄某打电话给其说已经将1500元人民币打到其的信用社账户上了。2011年3月7日凌晨,我们用同样的手段在市区一所学校门口盗了一辆黑色的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轿车,这次其分了2000元并经过辨认证实黄某和游高塨是和其一起到龙岩市区盗窃汽车的人及参与作案的地点的事实。 1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人游高塨、李长流的身份情况,2006年11月,被告人李长流因盗窃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0年9月6日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参与三起,价值人民币293399元,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长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流参与盗窃犯罪的事实有同案人游高塨、黄某的供述及相关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长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的陈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故被告人李长流提出的辩解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黄某所起作用相当,仅是分工的不同,故不予区分主、从犯。本案虽未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李长流属作用相对较小的共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游高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游高塨、李长流退赔失主谢祖得人民币94669元、失主吴小伟人民币94072元、连某人民币104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曾 宏 斌 人民陪审员 连晓霞人民陪审员苏新生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连 奕 ( 代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