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离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渠泽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泽民,王永林,郝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离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渠泽民,1944年农历5月26日生,吕梁市外贸土畜产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永林,1968年农历2月24日生,方山县真武山林场职工。被执行人郝在忠(郝再忠),1949年农历8月2日生,离石区商业局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00)离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给付申请执行人渠泽民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700元,共计11400元,但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在银行账户存款11400元。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相同数额的财产。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