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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离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渠泽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泽民,王永林,郝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离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渠泽民,1944年农历5月26日生,吕梁市外贸土畜产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永林,1968年农历2月24日生,方山县真武山林场职工。被执行人郝在忠(郝再忠),1949年农历8月2日生,离石区商业局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00)离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给付申请执行人渠泽民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700元,共计11400元,但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在银行账户存款11400元。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郝再忠)相同数额的财产。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