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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民一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戚旭昇与孙秀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旭昇,孙秀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民一初字第01938号原告:戚旭昇,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戚新堤,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孙秀荣,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旭昇与被告孙秀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1年9月1日,原告戚旭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秀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旭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旭昇撤回对被告孙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旭昇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