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永荣与曾雪军、杭州正凌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永荣;曾雪军;杭州正凌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刘永荣。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曾雪军。被告杭州正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玉英。委托代理人李苏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负责人金思磊。委托代理人卢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荣诉被告曾雪军、杭州正凌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荣及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923元,由原告刘永荣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