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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先敏与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敏,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陈先敏,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春杨,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法定代表人戴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敏与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敏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先敏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