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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冯忠怀与冯剑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怀,冯剑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冯忠怀,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剑杰,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代表人:叶志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鹰,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忠怀诉被告冯剑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忠怀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忠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冯忠怀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