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冯强申请执行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阜法执字第110号申请人冯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汤洪生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长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阜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9473.9元。执行员 刘重九执行员 王智明执行员 王爱东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红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