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靖边县光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熙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光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熙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靖边县光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东,任该公司经理。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河北熙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邯郸市熙平街。原告靖边县光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熙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靖边县光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北熙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光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0元,收取1960元,保全费1600元,由原告靖边县光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刘治强审判员 赵树人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