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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王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余某,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总铺居委会。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潘家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X1045213-1。负责人:王跃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