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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陶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29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刘军平。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