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陶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29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刘军平。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