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岷玲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岷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40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岷玲。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岷玲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岷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岷玲在咸阳市秦都区华润万家超市福园店女更衣室,用自己的钥匙打开余艳霞的衣柜,盗走余艳霞现金1500元,银行卡2张,赃款已退赔。2、2010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岷玲在咸阳市秦都区华润万家超市福园店女更衣室,用自己的钥匙打开余艳霞的衣柜,盗走余艳霞现金150元,赃款已退赔。3、2010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岷玲在咸阳市秦都区华润万家超市福园店传达室,盗走范琼琨招商银行信用卡,冒充招商银行客服经理骗取范琼琨身份证信息,透支该银行卡内现金1500元,赃款已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岷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艳霞、范琼琨的陈述、证人王桂芝的证言、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范琼琨信用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岷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岷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岷玲自愿认罪,退赔全部赃款3150元,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岷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芳妮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