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毛玉棚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玉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9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玉棚,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吴琼,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玉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玉棚及其辩护人吴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毛玉棚伙同余某、罗某、王某、王彬、李宗华(均已判刑)、游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持刀、钢管等器械,至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某电器厂附近,找寻与余石英(已判刑)因结算工资发生纠纷的某电器厂车间主任李某4等人,在李某4、李某1、李某2、郑某等人租房处,将李某1、李某2、郑某、李某3、尤某、陈某等人砍伤、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2、李某1、郑某的伤势均构成轻伤;李某3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1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毛玉棚到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自动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玉棚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毛玉棚辩解,其没有持械,亦未打到人。辩护人吴琼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第一,被告人毛玉棚系初犯、偶犯;第二,被告人毛玉棚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第三,毛玉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第四,毛玉棚在案发后,没有逃跑,在其母亲的劝说下自动投案,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毛玉棚伙同余某、罗某、王某、王彬、李宗华(均已判刑)及游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持刀、钢管等器械,至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某电器厂附近,找寻与余石英(已判刑)因结算工资发生纠纷的某电器厂车间主任李某4等人。后在李某4、李某1、李某2、郑某等人租房处,将李某1、李某2、郑某、李某3、尤某、陈某等人砍伤、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2外伤致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李某1外伤致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右手舟骨骨折,此伤构成轻伤。郑某外伤致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右尺骨骨折,行“右尺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此伤构成轻伤。李某3外伤致躯干遗留单条疤痕长度大于1厘米,此伤构成轻微伤。2011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毛玉棚到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毛玉棚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点多,余某叫其帮他妹妹讨工资,其就和余某叫来的两个人及他妹妹一起到某电器厂,找车间主任讨工资,结果被某厂里的人打了。后来其就给余某打电话,说其等人被打了,后其碰到某厂的一个老乡,他说厂里的人拿着东西正在找其等人。其就跑到匡堰将情况通过电话告诉余某。过了一会,余某打电话叫其到孙家境祠堂,其想他肯定叫了人去打架,就马上过去。到了后,其看到有20来个老乡,余某和他妹妹在发香烟。人到齐后,余某就叫其等人跟着他走。后来地方找到了,前面的人就冲进院子去打人,后面的人冲不进去,其等人在外面帮忙助威,听到里面打的声音很大声,打了一会儿就各自回去了。其没有叫人,也没带工具,没有打到人。2.同案犯余石英的��述,供认:2010年5月份某日,其当时在横河东畈村某厂上班,因为工资太低,其就向车间主任李某4提出辞职,李某4不同意,说其一定要走的话不结工资的。其就打电话给哥哥余某,他说他会叫朋友过来看看。过了一会儿,他的三个朋友来了,其认识其中一个叫“毛玉鹏”(指被告人毛玉棚)。其等四人找到了李某4,其把他叫了出来。他走出来就说他不怕其等人的。“毛玉鹏”就上去搭着他的肩膀说要跟他谈谈,李某4以为“毛玉鹏”要打他,他们俩就打了起来,“毛玉鹏”他们吃了亏。其当时就跟余某打了电话,说其等人被打了。这时李某4他们追了上来,其四人就跑掉了。在路上,“毛玉鹏”一直打电话叫老乡,意思就是其等四川人被打了,就这样被别人欺负啊。其四人一路跑到了孙家境祠堂那边。“毛玉鹏”手机没电了,叫其把手机给他,他会帮忙叫人,他一��打电话叫人。其的老乡也陆陆续续来到了孙家境祠堂。过了十多分钟,余某也赶到了。当时已经有很多人了,其跟他打了个招呼,他叫其去买香烟,其就和余某一起买了一条香烟,余某叫其发香烟给老乡。到了天黑的时候,差不多人都到齐了,总共有20多个人。当时老乡都说四川人被打了,不服气,要打回来。余某叫其不要去,在网吧等他们回来。那时其看见他们刀都发好了。其在网吧坐了半个小时,余某他们回来了,其问他有没有事,他说没事。当天晚上,其听说出事了,就回四川老家了。3.同案犯余某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的一天下午6时许,余石英打电话说让其帮忙要工资,让其先到孙家境祠堂。其到了后,余石英说她下午叫了林某、毛玉棚、陈某去某电器厂结工资,结果没结到工资,还和李某4他们打了起来。余石英要去报复李某4他们,所以叫了���少老乡在孙家境祠堂,总共有三四十个人。后其等人拿着工具先到某电器厂去找李某4,但没有找到。后来在一个出租房的院子里找到了,其等人全部冲进去,其砍了两个人。其等人砍了一会儿就跑了。同时供认,罗某带了三个人过来还带着三麻袋的刀和铁棍。打架的人有罗某、毛玉棚、陈某、“王二娃”、“非洲”、“土匪”、毛某1、“小胖”、“长春”、“长春”的兄弟、严某、林某、张某、苏某。他们都拿了工具,有的是砍刀,有的是铁棍,有的是木棒。当时,陈某、毛玉棚、“土匪”、“非洲”还有林某打得比较狠。4.同案犯罗某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小刚打其电话,说和他朋友几个人去一家厂里替“蚊子”的妹妹拿工资被厂里的主管打了,叫其过去看一下。小刚打了其好几个电话,电话里有好几个人讲的,有“杨某”、“飞蓬”,他们叫其一起去打架。到了晚上,他们用三轮车过来接其,其等人一起来到了孙家境祠堂那边,那里至少有40个人了,其认识的有“蚊子”、“小刚”、“飞蓬”、“杨某”、“长春”、“土匪”、“非洲”。“杨某”叫其等人跟着他走,其中一个人扛着一袋刀棍等工具,一直往东畈村那边走。其等人走到了东畈一个电器厂旁边,每人都发好了刀、棍这些工具,其拿了一根自来水管。其等人到处走来走去找。这时其同事打电话说来看其,其就回到宏桥租房。第二天,其听说打架了。5.同案犯李宗华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13日晚上6时左右,其接到“土匪”(指游某)的电话,说他的一个女性朋友被欺负了,让其去东畈村打架帮他出气,其同意了。曹某在旁边听到了,说到时候也去看看,其拿了一根自来水管,到东畈村找“土匪”。后其在某厂对面碰到��土匪”他们,当时有20几个人,都是一起去打架的,他们手上都拿着钢管、刀之类的器械,其中小强(指罗某)拿着自来水管,“土匪”拿着西瓜刀,毛玉棚拿着西瓜刀。后其等人来到某厂附近的租房,当时那里的人看见其方人多就赶紧要关门,其方中间的一个人就用钢管把门顶住了,这样其等人就一下冲进屋内,朝租房内的四个男子打了起来。其用自来水管朝一个男的头上打了一棍,然后其看见那人的头出血了,就停了下来,其他的人也在打他了。后来有人说警察来了,其等人就马上跑了。同时供认,在某厂前面小店集中的有“土匪”、小强、黄某、“登姜”、“胖子”、王二娃、“小钱”、玉棚、余某(蚊子)、陈某;后来进租房内打人的有“土匪”、小强、王二娃、小钱、玉棚、余某(蚊子)、王某(王二娃的哥哥)、陈某;土匪、玉棚、余某(蚊子)、王���娃、陈某是拿刀的。黄某、“登姜”、“胖子”他们三个人排在其的后面,他们有没有进屋打人这个其不是很清楚。当天晚上,其听说是一个叫余某的四川筠连人的堂妹因为厂里没有给她结工资,所以就让余某叫了这么多人来打架。6.同案犯王彬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李某”打其电话说让其去帮四川老乡打架,其说好的。过了会,李某带其到了孙家境村祠堂的空地,当时有30多人等在那,在讲去某电器厂帮女老乡拿工资的几人被厂里的河南人打了,现过去打河南人。后其等人从小路过去,路上有人发砍刀、钢管、木棒等工具,其拿了根钢管,罗某拿了根钢管,王某自己找了根木棍,每人都拿了工具。其等人先到了某电器厂门口找河南人李某4,但没找到。其等几十人就去某电器厂旁的出租房去找李某4,在河南人住的院子里,其等人看到人就打。其拿着钢管打了其中的一个河南人身上。好几个河南人被打倒在地,有人喊报警了,其等人就全部跑掉了。同时供认,其认识王某、罗某、“李某”、“蚊子”、“非洲”。罗某拿根钢管冲到院子里打河南人,王某拿木棒打河南人,李某也冲到院子里打河南人。7.同案犯王某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其在横河孙家境祠堂看见很多老乡在里面,弟弟王彬也在,总共有三四十个人,其进去看发生了什么。后其知道某电器厂上班的女孩不想干了,下午去厂里拿工资,结果没拿到,叫了老乡过去被厂里的人打了,晚上要过去报仇打架。快出发时,其看见老乡罗某也来了。没多久,应该是带头的人,拿出来两袋装有砍刀、铁棍、钢管之类的工具分发,其没分到。拿着刀、铁棍看起来较凶的人走在前面,其等没拿工具的走在后面,其弟弟和罗某���拿了一根钢管走在前面。因为去打架,其在半路上拿了一根木桩。没多久,其等人到某电器厂门口,没找到要打的人,就去他们的租房找,在某电器厂附近找到了他们的租房,其等人冲进一个院子,其和另外两人冲进一间租房里,其他人冲到别的房间里打,其把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打倒了,听到外面有人喊快撤,于是其等人马上往外面跑了。8.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13日晚上5时许,李某对其讲,下午厂里有个女工人带人在打他,等下可能还要叫人来打,李某让其等几个在某电器厂上班的亲戚晚上都不要去厂里加班了。到晚上7时许,其和李某2、赵某2、李某3、郑某、陈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听到外面一下子来了好多人,其等几人走出看见有20个左右的人手持砍刀、铁棒走过来了,其中有一人说“就是他们几个”。这帮人一下子就冲过来,对其���人一阵乱砍,其中有三四个人围着其砍,其当时看也没看清,就被砍倒在地了。9.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13日晚上,其哥李某对其讲,下午厂里有个女工带人在打他,晚上可能还要叫人来打,李某让其几个在某电器厂上班的亲戚、老乡晚上都不要去厂里加班了。到晚上7时许,其和赵某2、李某3、郑某、陈某、李某1等人在一起吃饭,听到外面有声音,其几个人走出屋看见有20个左右手持砍刀、铁棒的人走过来了,其中有一人说“就是他们几个”。于是那帮人就冲过来,对其几个人一阵乱砍,用铁棒、木棒打其等人。其当时被对方的几个人用铁棒、木棒打倒在地,然后又有人用砍刀砍其的腿,其马上就晕过去了。10.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13日晚上7时左右,其回家后和隔壁老乡聊天时,外面来了20几个人,手上都拿着棍子和���具,什么都没说,就有10来个人冲进来。其看情况不对就把门关了,用肩膀顶着门,他们就用脚踢,用刀砍门,其感觉背上有点凉,就换了肩膀,后来他们砍完走了。其出去发现堂哥躺在隔壁出租房门口被砍伤了,几个老乡也被砍伤了,自己也被砍伤了后背。11.被害人尤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13日18时左右,其在老乡李某2那里,一老乡出去回来时说外面来了很多人,约20几个,手里还拿着刀和棍子。其等人出去看,他们看见其等人就马上冲上来砍,其想从墙上爬出去,结果被他们在小腿上砍了一刀。其看到老乡也被砍伤了。1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13日17点左右,其正准备下班回家,看见装配车间楼上下来3个人,后面是李某4,听见李某4在喊抓住他们,其就跟着追了上去,追到厂门口看他们跑远了,其就没追了。到晚上其在看书��老乡李某1跑来,其看见他身上都是血,后面还有很多人追过来,手上都拿着刀,其看情况不对,就自己先跑了。过了会,其听见警报声才过去,其老乡都去医院了。13.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13日晚上19时左右,其和老乡在其租房抽烟,隔壁租房李某2、李某1、陈某、尤文强正在吃饭。其听到外面有很多人的声音,就走出去,看见二三十个人手里拿着刀、棍子,听见对方有人说了句“就是他们,打!”这时,这些人马上冲过来对着其等人乱砍,有好几个来砍其,其就倒下昏迷了。14.证人曹某、黄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3日晚上7点左右,“土匪”和小强来找其二人,说他们朋友被打了,让其二人帮忙打架,其和黄某同意跟去。于是他们带其二人去了横河孙家境祠堂,半路上遇见“红仔”他也上了车。其到那里看见已有二十来人,都说待会到朋友被打的某电器厂里打人,有人拿出一个装米的编织袋,里面装了好几把刀和很多钢管。人来差不多了,就出发去那个厂,半路上分发刀和钢管,其二人没要。其等人到厂后没找到要找的人,于是去厂附近对方住的地方找。其二人没跟去,就在厂对面的小店外等着。没多久,李宗华来了,也是小强叫来的。后来其二人听到刚才那帮人去的地方传来打架声,其二人就分开跑了。其认识的有“红仔”、“旺仔”、“玉蓬儿”(拿刀的)、“土匪”和小强,基本上是四川筠连人。1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是横河镇东畈村某电器厂装配车间主任。2010年5月13日下午4点半左右,车间员工余石英找其,说公司工作安排不合理,不想做了,要把工资结了。其说这事其做不了主,要找人事部。余石英当场打电话叫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叫陈某,以前在厂里上过��)来,没多久,其从办公室出来就碰到余石英叫来的三个男子。其中一男子问其是不是车间主任,其说是,之后他们三人同时拉着其衣服把其边拉边推进办公室,还问其为什么不给她结工资?其说其做不了主,后他们就用手掐着其脖子,其中穿白衣服的人打了其右脸两巴掌。其往外推想跑,后来老乡李某3看到,就把他们推开,把其从办公室拉出来,其跑到车间后门,其让老乡郑某和陈某拦住那三人不要让他们跑了,后其等人追到公司门口没追上,他们走掉了。当天晚上7时左右,其租房老乡打来电话说,家里几个老乡被别人砍了。后其把他们都送医院了。其想是余石英叫人砍的,听老乡说来了30多个人,拿着刀棍砍的。16.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3日下午下班后,亲戚李某对其讲,下午有工人要辞职结工资,没结好,就叫人打他,现在厂门口等,���其等人不要上班。晚上,其和李某5、杜某等人在家,屋外来了好多人,约有20几个人,手里拿着刀。其等人出去看了一下,那些人一见其等人出来就冲过来,赵某2叫其等女人躲进屋里堵上门千万别开,其等人就听到门上劈刀的声音,对方砍好人就跑了。其等人打开门,看见李某2、李某1等人都躺在地上了,就马上叫人送医院了。那些人肯定是下午和李某打架的人叫来的。17.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3日晚上7时许,其和李某2、李某1、李某3、郑某、陈某等人在家,看见外面过来20几人,手里都拿着砍刀、铁棍,其等人出去看,那些人中有人说“就是他们几个”。他们就冲过来了,对其等人一阵乱砍,几个亲戚都被砍伤了。有四五个人拿着棍子打其,其运气好,没什么大伤,他们打了会,就全部走了。1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毛玉棚及同案犯之间的相互指认情况。19.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2外伤致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李某1外伤致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右手舟骨骨折,此伤构成轻伤。郑某外伤致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右尺骨骨折,行“右尺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此伤构成轻伤。李某3外伤致躯干遗留单条疤痕长度大于1厘米,此伤构成轻微伤。20.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余某、王某、王彬、李宗华、罗某、余石英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21.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毛玉棚于2011年5月4日到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2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毛玉棚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玉棚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玉棚持械打人的事实,由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毛玉棚及其辩护人吴琼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毛玉棚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吴琼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毛玉棚能自动投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吴琼请求对被告人毛玉棚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玉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俞 建 行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