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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与高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被执行人高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山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波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