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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451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兴泊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泊头市兴泊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513号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B座1501室。法定代表人袁华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贵。委托代理人余丽。被告泊头市兴泊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孙亮屯村。法定代表人魏清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泊头市兴泊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25元。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