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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维松与张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维松,张云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林维松。委托代理人:徐振关。委托代理人:宋曙春。被告:张云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维松诉被告张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维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维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计2335元,由原告林维松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