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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4xx5。法定代表人叶银。申请人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0xx8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揭阳市源锋塑胶玩具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0xx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13188元、支付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松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