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4xx5。法定代表人叶银。申请人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0xx8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揭阳市源锋塑胶玩具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0xx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13188元、支付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松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耀毅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