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传有与王平亮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有,王平亮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刘传有。委托代理人赵程程,图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顺英,图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平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有与被告王平亮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有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审 判 员 吴京燮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