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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传有与王平亮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有,王平亮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刘传有。委托代理人赵程程,图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顺英,图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平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有与被告王平亮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有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审 判 员  吴京燮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