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海燕与冯福芹、梁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燕,冯福芹,梁献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黄海燕。委托代理人梁莲花,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冯福芹。被告梁献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燕与被告冯福芹、梁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燕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海燕负担。审判员 殷 勤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