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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史喜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喜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52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喜英,女,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无业。2011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批准逮捕,5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喜英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喜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史喜英伙同他人至本市高新区科技路世纪金花二楼费莱尼皮包店,趁店员不备,史喜英盗走展示柜台上价值1838元的费莱尼皮包一个后逃离,该店店员发现失窃后立即追至世纪金花三楼将史喜英抓获。破案后,被盗价值1838元的费莱尼皮包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喜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送货单、价目表、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户籍证明;2、被害人李某、赵某的陈述;3、被告人史喜英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喜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史喜英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喜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