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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静静,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2段70号。法定代表人余长久,董事长。被告四川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中路12号彩虹商务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鲁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薇人民陪审员  张瑾人民陪审员  付云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熊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