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军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军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30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军��。指定辩护人曹雪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军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代理检察员仇智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军伟及其指定辩护人曹雪娟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6日晚,被告人雷军伟和曹立鹏、王林等人一起在南安村一家川菜馆吃饭喝酒,被告人雷军伟喝了约二两白酒和一瓶宝鸡啤酒。饭后,约21时许,被告人雷军伟驾驶陕CJW0**号红色微型车行至咸阳市秦都区南安村一条街口倒车时,与靳丽萍驾驶的陕DJ22**号海马轿车发生轻微碰撞,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2011年6月27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告人雷军伟血液内乙醇(酒精)含量为205.06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国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军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靳丽萍、证人曹立鹏、王林、赵超谋、贾蕾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雷军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军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军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雷军伟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军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商俊峰审 判 员 雷增教代理审判员 陈芳妮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