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钟信昌与於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信昌,於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19号原告钟信昌。委托代理人厉孝国。被告於行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信昌诉被告於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信昌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信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信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978.50元,由原告钟信昌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