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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钟信昌与於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信昌,於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19号原告钟信昌。委托代理人厉孝国。被告於行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信昌诉被告於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信昌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信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信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978.50元,由原告钟信昌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