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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立海与诸暨市缝制设备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立海;诸暨市缝制设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缝制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陈培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少军。上诉人张立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立海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立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立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立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安洁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佳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