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立海与诸暨市缝制设备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立海;诸暨市缝制设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缝制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陈培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少军。上诉人张立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立海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立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立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立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安洁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佳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