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865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林金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林金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86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负责人:吴招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浩,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顺,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林金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金顺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5494.93元、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2月5日止为2467.9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5494.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滞纳金(截止2016年2月5日为2109.69元、之后的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年费200元、取现手续费10元,以上款项暂计总额为30282.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龙卡信用卡卡号4367455150408727申领时间2011年9月信用额度2万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9月25日开始透支,2015年8月30日最后透支105.5元。截至2016年2月5日止,透支本金为25494.93元、透支利息2467.9元、滞纳金2109.69元、年费200元、取现手续费10元,合计30282.52元。还款事实2011年10月26日还款7053.2元,2015年8月26日还款3300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25494.93元透支滞纳金1274.75元、年费200元、取现手续费10元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2月5日止透支利息为2467.9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5‰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金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款本金25494.9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5日止利息为2467.9元,自2016年2月6日起利息以25494.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1274.75元、年费200元及取现手续费10元。款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林金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乐珍人民陪审员胡春祥人民陪审员李方友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倪程燕·?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