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成都日报报业集团、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成都分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成都日报报业集团,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成都分社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静静,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二段159号。法定代表人何冰。被告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成都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9号。法定代表人钟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日报报业集团、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成都分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