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翟远坤与陈小青、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远坤,陈小青,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49号原告:翟远坤,男,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陈小青,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翟远坤与陈小青、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翟远坤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小青、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HXXX**挂号重型自卸式半挂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