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黄旺旺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旺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未民二初字第768号 原告黄旺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亚滕,男。 委托代理人马驰,男。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99号。注册号6100001005227-A。 法定代表人黄怀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旺旺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旺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84元,其余158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