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与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执字第202号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与王志、马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深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下落不明,马朝辉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