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杜培莲与李士利、郯城县顺行集装箱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培莲,李士利,郯城县顺行集装箱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396号之一申请人杜培莲。被申请人李士利。被申请人郯城县顺行集装箱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政府驻地。申请人杜培莲因与被申请人李士利、郯城县顺行集装箱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士利驾驶的鲁Q×××××(鲁Q×××××挂)重型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士利驾驶的鲁Q×××××(鲁Q×××××挂)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