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6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高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