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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6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高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