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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执裁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神通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神通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同平,男。被执行人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进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神通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莲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神通药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887元。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存款不足。被执行人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房屋已被本院以(2010)莲执字第2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广西神通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委托代理人苏同平于2011年6月28日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18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5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