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与陈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陈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821号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红旗中路45号大院。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星,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荣,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60元,二项合计85元,由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理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