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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金顺与刘向东、孙军、黄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顺,刘向东,孙军,黄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466-1号原告:王金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向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孙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黄涛,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王金顺与刘向东、孙军、黄涛借款合同纠纷,王金顺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涛的设备。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涛所拥有设备(储油罐9个、过滤机一台)。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