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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付娟与张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顺,付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贺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张旭东,总经理。原审原告:付娟,女,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贺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周峰,经理。上诉人张顺因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保险公司)、原审原告付娟、原审被告贺军、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顺于2011年8月1日以愿和被上诉人太平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