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浦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浦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被告:陈乙。被告:张某某。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秀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日,被告陈乙向原告陈甲借款30000元,并由陈乙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进行催讨均未果。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陈乙于2011年1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乙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日,被告陈乙向原告陈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陈乙出具借条一张。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讼来院提出了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乙向原告陈甲借款30000元,由陈乙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陈乙理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陈乙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乙、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甲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楼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