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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法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耀埙、陈剑彬等与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埙,陈剑彬,黄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法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陈耀埙,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陈剑彬,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耀埙,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黄素珍,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耀埙、陈剑彬诉被告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黄素珍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已迁至清远市清城区××××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交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明,被告黄素珍的户籍已于2010年8月23日迁至清远清城区××××号区。本院向被告黄素珍公告送达民事诉讼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被告黄素珍于2011年7月20日到本院签收了上述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被告黄素珍的户籍及住所地于原告起诉前已迁出本县,被告黄素珍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森明审 判 员  范秀裕人民陪审员  黄建锋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向晓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