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红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李红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陆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冰,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于广西临桂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茶洞乡温良村委会茶贝口村**,现住玉林市玉州区江岸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红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红冰醉酒后驾驶桂KB30**号轿车沿陆川县383县道由北往南方向驾驶,13时50分至2KM+400M处时,与桂KB59**号轿车、桂AE65**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辆轿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15时36分,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测出李红冰的血液酒精度为152.1mg/100ml,经司法鉴定,李红冰静脉血样的乙醇含量为99.227mg/100ml,鉴定结果为醉酒驾车。经陆川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红冰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苏××、李××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小型汽车桂KB30**车辆信息、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破案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辆轿车不同程度损坏,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红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红冰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朱小玲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赖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