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仪征××北路证券营业部、陶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仪征××北路证券营业部;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63号原告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南方××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陶某某,南方××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南方××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南方××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被告中国××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仪征××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张某。被告陶某某,男。原告南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仪征××北路证券营业部、陶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在本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池 伟 宏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代理审判员 李 雪 松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慧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