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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执裁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贾景坡与安留科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景坡,安留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贾景坡,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安留科,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景坡与被执行人安留科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留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作出(2011)泌执裁字第53-2号及(2011)泌执裁字第53-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安留科,在泌阳县黄山口乡沈庄村委沈庄组所承包的3554亩林地及泌阳县黄山口乡安淳李村委1至7组的5250亩林地承包经营权,实施了查封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安留科在泌阳县林业局的公益林补助款90000元予以扣留。现被执行人安留科已自觉履行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留科在泌阳县黄山口乡沈庄村委沈庄组所承包的3554亩林地[四至为:东至白沙坡(耿庄村坡界)、南至红岭脊(沈庄坡界)、西至拐把沟(安淳李坡界)、北至方城界(坡下地边)]及泌阳县黄山口乡安淳李村委1至7组的5250亩林地[四至为:东至(北半部为拐把沟与沈庄坡界、南半部为开房岭北沟与沈庄坡界)、南至(西部为李寨山东西大岭分水与上周、安淳李林坡交界、东部为凉水沟)、西至(砖庙、方城界)、北至方城界]承包经营权,解除查封。二、对被执行人安留科在泌阳县林业局的公益林补助款90000元解除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付德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