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文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7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黎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文某某,男。因非法拘禁罪嫌疑,于2010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2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现已刑满释放。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对判决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判决刑事部分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某及其代理人黎国民、原审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利 鹏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孙 霄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