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沈苏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崔某某、穆某甲、穆某乙、沈阳XXXX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崔某某,穆某甲,穆某乙,沈阳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沈苏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崔某某、穆某甲、穆某乙、沈阳X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崔某某、穆某甲、穆某乙、沈阳XXXX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13500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苏少民初字第10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淳道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