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徐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佟万祥、杨术梅等与佟立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万祥,杨术梅,佟立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徐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佟万祥,男,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原告:杨术梅,女,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佟立新,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万祥、杨术梅与被告佟立新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万祥、杨术梅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万祥、杨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秦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