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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徐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佟万祥、杨术梅等与佟立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万祥,杨术梅,佟立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徐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佟万祥,男,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原告:杨术梅,女,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佟立新,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万祥、杨术梅与被告佟立新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万祥、杨术梅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万祥、杨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秦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