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付超与李权、李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超,李权,李发坤,付超,李权,李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付超,男。被执行人李权,男。被执行人李发坤,男。付超与李权、李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2月25日,付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欠款6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1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