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邹执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766-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李某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7日审结,该案(2009)邹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在邹城市横河煤矿的工资2100元,未接法院通知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