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城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彭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彭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城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张秀芹。被告彭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芹诉被告彭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1135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