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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城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彭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彭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城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张秀芹。被告彭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芹诉被告彭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1135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